中午看到新聞說有一婦人被丈夫活活打死,怎會有這樣的事呢?為什麼會發生呢?唉!

              新聞說,此婦人多年來都忍痛的被丈夫打.

    為什麼不求救呀!是妳在痛,妳丈夫根本就不痛呀!就這樣被打死了,是忍著為小孩嗎?不,錯了,這樣忍,只會讓小孩活在陰影之下,且這樣走了,小孩要怎麼辦呢?可憐呀!

                         那再來就是講到民法親屬的第五節  
                                            離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一千零五十條  (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這一項就是親民黨之前立委兩願離婚後,卻沒去登記,被拍到跟別的女生很親蜜才又說他已經離婚,好笑的是,立委有權立法耶!居然連這都不知道,這,這,這,能立法嗎?能提出好的法案嗎?真另人質疑.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刪除)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裁判離婚之原因)
     1.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直系尊親屬,就是對方的父母親)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2.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裁判離婚之限制(一))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之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裁判離婚之限制(二))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離婚夫妻對未成年子女權義之行使或負擔)
 1.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2.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3.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定之.
 4.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權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5.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 (最佳利益之提示性規定)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事,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1.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 (監護人之選定)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損害賠償)
 1.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2.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3.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贍養費)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它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財產之取回)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之前不是鬧得沸沸揚揚的離婚女方,跑到離婚男方女友家去破門而入要去抓姦嗎?

 結果,根據了解,此離婚雙方是在國外法院判決離婚,但在台灣方面沒有登記,女方不知是那個高人給她的指點,居然去抓姦了,國外跟台灣一樣,只要是法院判決離婚,不管有沒有去辦離婚登記,都是有效力的,

  且這女子真的是敗給她,還破門而入耶!且沒也警察陪同,其實即使有警察陪同也不可破門而入,這樣進去,就犯了2條罪名,毀損跟不法入侵.

 說是不公平,但又能如何呢?抓姦要有警察陪同,且一定要有證明人就在裡面,且一定要警察敲門通知對方,對方願意讓他們進去才可進去,這樣當然抓不到,但,回頭想想,如對方都已經不要妳了,再去強求這段感情有用嗎?

 今天妳可抓到這個,難保後天他不會再去找其他的女人嗎?

 要怪外面的女人嗎?我覺得應該是要怪自己的另一伴,沒對自己的婚姻負責而不是只是一眛的去怪對方勾引,有責任的,對方再如何勾起還是不可能的,

   希望每位夫妻都能為自己的婚姻負責,也為這交往後深厚認識願意廝守一輩子的承諾負責,不要再用藉口了,要記得的是要為彼此負責.

    此張是今天下午在樂業路拍的,因覺得101還蠻醒目的,就照了,沒特別要去照它,只是一抬頭就一定會看到它,不想拍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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