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這兩天上課,且還有一些文章的照片還沒拍好,所以不好意思,這兩天就先刊法條了.

憲法
        第三條至第六條,講得都是大家懂的就不寫了,就是如何認定是中華民國的國籍.就有這國籍就是中華民國的國民,所以就不寫了.

第七條(平等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人身自由之保障)
  1.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2.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實,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3.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4.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民法
第三條
1.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2.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等同之效力.

3.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第四條(確定數量準則之一)
關於一定知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第五條(確定數量準則之二)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刑法
第三條(屬地原則)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類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四條(隔地犯)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第五條(保護原則,世界原則-國萬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各罪者,適用之:

 

 

  內亂罪.

 

 

  外患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偽造貨幣罪.

 

 

  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  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第六條(屬人原則-公務員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  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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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ndymei7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