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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將憲法所明文規定的法條先刊出來給大家一次看個夠好了.
憲法增修條文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委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憲法 第四章 總 統
第三五條 (總統之地位)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第三六條 (總統之統率權)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第三七條 (總統之公布法令權)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 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註: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第三八條 (總統之外交權)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三九條 (總統之宣布戒嚴權)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第四十條 (總統之赦免權)
總統依法行始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第四一條 (總統之任免官員權)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第四二條 (總統之授與榮典權)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第四三條 (總統之發布緊急命令權)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註: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後憲法四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不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無效,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憲法增修條文)
第四四條 (總統之權限爭議處理權)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第四五條 (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第四六條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辦法)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註: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憲增法)
第四七條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與連任)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年.
註: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第四八條 (總統就職之宣誓)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余僅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第四九條 (總統,副總統缺位時之繼任,代行)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註: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第五O條 (總統解職時之代行職權)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滿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第五一條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之期限)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第五二條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憲法增修條文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內亂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之訴究.此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其競選活動固應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之規範,惟其總統身分並未因參選而變更,自仍有憲法第五十二條 之適用.
以上是憲法所規定的總統事項.
憲法增修條文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委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憲法 第四章 總 統
第三五條 (總統之地位)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第三六條 (總統之統率權)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第三七條 (總統之公布法令權)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 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註: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第三八條 (總統之外交權)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三九條 (總統之宣布戒嚴權)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第四十條 (總統之赦免權)
總統依法行始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第四一條 (總統之任免官員權)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第四二條 (總統之授與榮典權)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第四三條 (總統之發布緊急命令權)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註: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後憲法四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不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無效,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憲法增修條文)
第四四條 (總統之權限爭議處理權)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第四五條 (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第四六條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辦法)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註: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憲增法)
第四七條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與連任)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年.
註: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第四八條 (總統就職之宣誓)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余僅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第四九條 (總統,副總統缺位時之繼任,代行)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註: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第五O條 (總統解職時之代行職權)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滿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第五一條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之期限)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第五二條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憲法增修條文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內亂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之訴究.此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其競選活動固應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之規範,惟其總統身分並未因參選而變更,自仍有憲法第五十二條 之適用.
以上是憲法所規定的總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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